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通州湾段)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区域供水平海线(通州湾段)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通海润水务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
通州湾示范区三马桥东至新三余泵站。
2.1.2建设规模:本项目实施内容为通州湾段自三马桥西起,沿新平海公路至新三余泵站,线路长度约9.02千米,敷设DN2000管道长度约0.76千米、DN1800管道长度约8.26千米。
2.1.3合同估算价:约为6349.03万元。
2.1.4工期要求:
总工期270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时间:2024年5月~2025年1月(具体开竣工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2.1.5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为壹个标段,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工程、给水附属工程、管道工程、绿化工程等相关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完成上述工程所需临时工程的施工(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如下:
3.2.1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同时具备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满足苏建规字〔2017〕1号文要求。(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3.2.2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需提供与本投标人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查询情况)。
3.2.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特别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3.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4□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2019年1月1日(以竣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完成过单个合同【管径1.4m及以上且长度2km及以上的给水管道工程(指原水、输配水)】施工业绩并担任项目负责人。
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
①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交工验收证明(竣工/交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必须是经过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或归集的,若没有备案或归集,则须由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证明或提供该业绩中标公示的官方网站(指各级招投标监管网或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链接及截图,否则不予认可。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三项材料必须能完整体现业绩要求)。
②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交工验收证明三项资料中需有材料能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若三项材料均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的,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若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则投标人应当另外再提供经备案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以及该工程业绩属于该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具体认定方法按苏建建管〔2014〕701 号文件中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人员享有规定执行)。
3.3.5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3.6企业近1年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3.7企业近三个月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8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 9 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标证通、国信 CA或CFCA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5.投标截止时间5.1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年 5 月 24 日 9 时 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
9.特别提醒:(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均不予接受。
(3)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 南通海润水务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江苏中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 址: | 通州湾示范区 | 地 址: | 靖江市滨江国际B幢7楼 |
联系人: | 陈工 | 联系人: | 王明、程露 |
电 话: | 0513-86981075 | 电 话: | 15365626197 |
评标办法前附表
2.1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R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R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R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R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1.评标入围方法:见附件 A R直接确定:R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 | ||||||||||||||||||||||||||||||
2.2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企业资质类别等级 | 具备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 | 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 市政公用工程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同时具备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 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注册在投标单位) 特别提醒:本工程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电子证书,如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内容详见本章附件C。 | ||||||||||||||||||||||||||||||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 |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企业的正式员工 | 投标企业与拟派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查询情况证明。 | ||||||||||||||||||||||||||||||
业绩要求 | 2019年1月1日(以竣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企业任职期内完成过单个合同【管径1.4m及以上且长度2km及以上的给水管道工程(指原水、输配水)】施工业绩并担任项目负责人。 | 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 ①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交工验收证明(竣工/交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必须是经过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或归集的,若没有备案或归集,则须由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证明或提供该业绩中标公示的官方网站(指各级招投标监管网或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链接及截图,否则不予认可。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三项材料必须能完整体现业绩要求)。 ②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交工验收证明三项资料中需有材料能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若三项材料均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的,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若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则投标人应当另外再提供经备案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变更证明,以及该工程业绩属于该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具体认定方法按苏建建管〔2014〕701 号文件中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工程业绩由变更后人员享有规定执行)。 | ||||||||||||||||||||||||||||||
拟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 | 拟派建造师无在建工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 ||||||||||||||||||||||||||||||
诚信承诺书 | 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诚信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 | |||||||||||||||||||||||||||||||
投标人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 |||||||||||||||||||||||||||||||
投标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投标人的投标资质(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且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3.3.6条所列情形 | |||||||||||||||||||||||||||||||
2.3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的得分带入第二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评审: (1)施工组织设计:10 分 (2)业绩:2 分 第二阶段评审: (1)投标报价:88 分 注:评标委员会先评审第一阶段,选择第一阶段得分汇总排名前几名的投标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 12 个,取前 9 名; 9≤有效投标人数量≤11 个,取前7名;有效投标人数量≤ 8 个,取前 5 名)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第一阶段得分汇总排名末位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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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直接确定:□方法五; R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R方法一;R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95%、96%、97%、9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K1值取值范围:95%、96%、97%、9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Q1值取值范围:65%、70%、75%、80%、85%,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K2取值为:88%; 方法四:□K取值为: ; □K值取值范围: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五:K值取值范围: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Δ值取值范围: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R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第一阶段评审 | ||||||||||||||||||||||||||||||||
2.3.3 (1) | 施工组织设计(10分) | 本工程技术标采用暗标,页面尺寸一律采用 A4 格式,无需制作封面。技术标中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人员名称、页眉页脚、页码、水印、业绩或其他任何可以识别投标人的标记,技术标投标文件除图表外,字体格式统一为黑色仿宋_GB2312,字体大小统一为小四号字体,图表不得为彩色。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违反招标文件暗标要求的,投标文件技术评审不通过,按废标处理。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齐全,施工方法正确,施工措施得当,技术方案科学,人员、材料、机械等安排合理,满足本工程施工的各项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按下表要求进行评审:
注:①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如无此项得0分,其余各点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②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篇幅要求,每超过1页的,扣 ?0.01 □0.02分。 | ||||||||||||||||||||||||||||||
2.3.3 (2) | 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2分) | R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评分业绩工程认定标准: 2019年1月1日(以竣工/交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企业完成过单个合同【管径1.6m及以上且长度2km及以上的给水管道工程(指原水、输配水)】施工业绩,每有一个得1分,共2分。(注:资格评审中的业绩不参与加分) 业绩证明材料: (1)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交工验收证明(竣工/交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竣工/交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若上述材料不能体现出该项目使用管径、长度等详细内容时,需提供其他辅助资料佐证。 (2)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必须是经过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若没有备案,则须由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证明,否则不予认可(直接发包的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必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3)业绩材料须扫描至诚信库,如不能在南通市诚信库中显示,该业绩不予认可。 | ||||||||||||||||||||||||||||||
第二阶段评审 | ||||||||||||||||||||||||||||||||
2.3.3 (3)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88分)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88分;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高1%扣0.9分; 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每低1%扣0.6 分。不足1%的用直线内插法(得分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
2.3.3 (4)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 | ||||||||||||||||||||||||||||||
2.3.3(5) | 报价合理性 | / | ||||||||||||||||||||||||||||||
注意事项:评标办法中所需投标人提供的可在诚信库备案的证明材料(具体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一律从经南通市备案的企业诚信库导入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模块作为评审依据,否则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 无需在诚信库备案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可将其清晰扫描并直接上传于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中, 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扫描件模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尚未在南通市办理企业诚信库备案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之前尽快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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